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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距离年金信托还有多远?

张明玺 郭凯迪 平信而论 2022-07-02

     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新规”),引起业界的广泛讨论。资金信托新规对资金信托提出了诸多监管要求,并明确表示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比如: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业务。监管机构引导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意愿明显,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发展以提供财产保管及衍生服务为主的服务信托,年金信托作为被列举的四大服务信托业务之一,监管机构对其寄予厚望。




01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迅速,市场规模近两万亿

近10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全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从2009年末的14.5%升至2019年末的18.1%(按照国际标准,人口老龄化率超过20%,社会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已达成社会共识。为了促进养老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规范发展,2004年人社部出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为企业年金的运作管理提供了基本准则,企业年金拉开了规范化发展的大幕,从此进入发展快车道。截止2019年底,全国共有约9.6万家企业建立了年金计划,覆盖职工2548万人,累计规模近1.8万亿元,近6年的平均增速超过15%。

数据来源:Wind资讯

未来年金计划无论是基金规模、参与企业数量、覆盖人群数量均将进一步增加。如何提高年金基金的管理效果,既保证资金安全,又实现稳健收益是重要一环,为各类优秀的金融主体提供一个公平参与、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条件。



02 信托制度天然契合年金基金的管理架构

我国年金基金管理制度是依据信托法律架构而设计,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标准的信托行为。信托公司是完全基于《信托法》开展信托业务的唯一持牌金融机构,《信托法》明确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分配制度可充分支持信托公司在年金基金业务中更好地发挥财产隔离、受益人保护及税收筹划等事务管理功能。信托制度与年金业务高度契合,信托公司理应在年金业务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



03 仅两家信托公司拥有年金业务资质,信托业长期游离于年金市场之外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涉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四类机构主体,由人社部统一认定,采用资格准入制,金融机构需要获得相应业务资质才可从事企业年金业务。人社部于2005年和2007年先后分别认定了37家与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近几年增加了5家,总计66家金融机构,具体名单如下:

整体来看,信托公司参与企业年金程度较低,目前仅有2家信托公司(即中信信托与华宝信托)获得受托人资质,1家信托公司(华宝信托)获得账户管理人资质,没有一家信托公司获得投资人管理资质,拥有投资管理人资质的机构主要是公募基金、养老保险公司(或保险资管公司)以及2家证券公司。从市场份额来看,2019年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份额仅为0.86%,并且近几年有逐年下降的趋势,2014年这一数据为1.61%。然而,过去10年我国资管行业格局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2007年末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不足1万亿元,远远落后于公募基金与保险资管;2020年一季度末信托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超过21.3万亿元,信托已成为仅次于银行理财的第二大资管子行业。

相较于13年前,如今信托行业的资管地位显著抬升,投资管理能力大幅提高,非标资产的优势尤为突出,这与当前信托公司在企业年金管理中拥有的参与资质甚少,难以有所作为的现状严重不相匹配。相关资质的缺失使得信托公司难以深度参与年金基金管理,长期游离于主流市场之外,信托公司正面临丧失年金信托这项信托本源业务的窘境。



04 年金/养老金信托是境外信托机构最重要的业务类型之一,我国信托公司理应广泛参与其中

从境外市场来看,当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时,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开始建立养老金/年金管理制度,并大力鼓励养老金/年金信托业务的发展。

以日本为例,作为全球老龄化问题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日本在养老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企业年金覆盖面广、规模大。日本信托银行在年金业务中始终处于主导位置,其年金信托业务可划分为两类:管理型和非管理型,管理型信托机构既负责年金信托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也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非管理型信托机构主要负责年金信托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负责。其中,行政事务管理涉及的内容包括:年金制度设计(计算合适的收款、财政状况验证、向行政主管机构申请及交涉、参保人及领取人的数据管理、支付事务等)、年金政策咨询(由于企业年金制度的市场环境及法律制度、税务及会计等时常变化,信托银行可附带提供各种咨询服务)等。截至2018年3月末,日本年金信托规模约81.8万亿日元(其中,非管理型49.3万亿日元,管理型32.5万亿日元),占信托资产的规模比重约7.1%,是仅次于金钱信托和投资信托的第三大信托业务。

以美国为例,其养老金制度成熟度较高,是一个覆盖不同行业、不同年龄人群的完整体系。美国养老金信托包括DB型(Defined Benefit,固定受益型)和DC型(Defined Contribution,固定缴费型),且正逐步由DB型计划向DC型计划转移。在DB计划中,雇主保证退休时给予员工一定数量的福利,养老金的投资风险由雇主承担;在DC计划中,雇主只承担为员工缴款的责任,员工最终能够收到的福利取决于投资表现,投资风险由员工承担。DC型养老金计划的代表是401K计划,主要针对私营企业和部分非盈利组织,2018年末401K计划在DC计划中能占比达到69%。以美国信托服务领域的领军者——纽约梅隆银行(BANK OF NEW YORK MELLON)为例,截至2018年底,其养老金信托账户规模占比30.5%,是仅次于公司信托账户的第二大信托账户。

不难发现,养老金/年金信托已成为境外信托机构最重要的业务类型之一。反观国内,信托公司长期从事以融资为目的的非标业务,远离年金信托这类业务主战场,信托公司理应拥有更多参与年金信托的机会,践行信托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运用,为我国养老保障事业作出贡献。



05 头部信托公司非标创设与大类资产配置能力突出,满足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质要求

从实践来看,在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中,投资管理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受托人角色相对边缘化,信托公司能否在年金业务中有所作为关键是能否获得投资管理人资质。我们认为,头部信托公司已满足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质要求,具体原因有三:

首先,信托财产运用的多样化与年金基金配置的多元化相契合。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灵活,信托公司可采用债券、股权、夹层、收益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多种金融工具,创设各类金融资产,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并行,这一点符合年金基金要求多元化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的管理宗旨。

其次,头部信托公司非标资产创设与风险管控能力突出,深受年金基金的配置偏爱。信托公司深耕非标领域十余年,积累了一批非标专业人才,非标资产的创设能力突出,对非标资产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预警与处置能力,尤其在房地产与城投公司领域,这使得非标信托凭借较高的风险收益比受到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极大青睐。2013年,人社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充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非标信托被纳入投资范围,尽管政策要求年金基金配置非标信托的比重不超过10%,但由于其不适用穿透监管原则,投资管理人往往通过嵌套其他资管产品提高配置非标信托的比重,几乎处于满配的状态,据不完全统计,年金基金配置非标信托的比重或已高达25%-30%。因此,若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可提高年金基金非标资产的配置效率与投资收益。

最后,头部信托公司的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并不亚于公募基金。年金基金追求低风险、长期稳健收益,通常以绝对收益为目标,实践中多采用FOF投资模式,是否具备较强的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是评价投资管理人是否合格的关键因素。过去几年,以华润信托、外贸信托、上海信托、中信信托为代表的多家信托公司相继推出配置型TOF产品,其业绩表现一点不亚于公募基金的养老目标FOF产品。公募FOF主要配置股票型与债券型公募基金,较少配置市场中性与CTA策略的私募基金,底层资产并未实现完全分散,在中国股票与债券市场变化无常的环境下,要实现绝对收益目标难度较大。相反,信托公司的私募TOF可全市场配置资产与策略,底层资产类型包括股票、债券、商品,底层策略包括权益多头/指数增强、市场中性、CTA趋势/套利等,通过多资产、多策略配置尽可能分散投资组合,降低产品波动率与最大回撤水平,可以更好地达成绝对收益目标。因此,头部信托公司已具备作为投资管理人该有的大类资产配置能力与实战经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年金市场未来空间巨大,年金信托是监管机构鼓励信托公司转型的服务信托重点业务方向之一,但受制于普遍缺乏业务资质,信托公司难以在年金信托业务中有所作为,长期陷入“空有其名,难有其实”的尴尬境地,这与信托制度的功能发挥与信托行业的资管地位均不相匹配。纵观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年金信托是各国信托机构的重要业务类型之一,我国信托公司理应广泛参与其中。所以,我们建议监管机构基于现行企业年金管理制度,给予更多的信托公司年金基金受托人资质,给予非标资产管控能力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突出的头部信托公司投资管理人资质,真正让信托公司的年金信托业务不再那么“可望而不可即”。


/End.


本文作者  张明玺

  平安信托 创新研究专家

简介: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拥有6年信托行业与宏观经济研究经验,长期跟踪资管政策、信托公司及信托业务最新动向,曾多次参与或牵头监管部门委托的研究课题,对信托制度与信托理论具有一定的研究与理解。


  郭凯迪

  平安信托 研究员

简介: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硕士,四川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学士。专注信托与资管行业研究、行业政策跟踪解读、信托理论与制度研究以及创新产品模式研究与孵化等,曾多次参与监管部门委托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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